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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带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这类住房在销售、转让过程中有着严格的政策规定。
上市出售政策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方可按照市场价出售。
转让时间限制
对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若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则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如确需出售,产权人需向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收回。
补交土地收益比例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产权人需按照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对于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出售时只需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上市出售所需材料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产权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合同等必要材料,并附上产权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限价商品住房,其转让、出售的政策与经济适用住房类似,同样需要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方可按市场价出售。
上市出售政策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详细规定了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出售政策。
转让时间限制
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时,同样不得按市场价出售。
补交土地收益比例
产权人出售限价商品住房时,需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价格之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共有产权住房,则是一种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上市出售政策与上述两种住房有所不同。
上市出售政策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共有产权住房的上市出售政策。
转让时间限制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如确需转让,需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如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可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注意事项
在购买、出售保障性住房时,需特别注意契税完税凭证和购房发票的区别,以及了解《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的查询方式。同时,对于限价商品住房在上市出售时,还需了解是否需要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以及如何计算补交比例。
无论是经适房、限价房还是共有产权房,在转让、出售时都需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希望本期内容能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图片说明
两张图片分别展示了经适房、限价房、共有产权房交易时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其中,第一张图片展示了不同住房类型在交易时的具体限制和要求,第二张图片则是一个“课堂提问时间”的标识,提醒读者注意文中的信息点。
结尾
希望本期内容能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对保障性住房和经济性商品房的转让、出售政策有更清晰的认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答,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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