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鼓励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者经过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制件。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四、质证
当事人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除外。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六、其他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该规定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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