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梅溪说法第96期】揭秘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生命、尊严与权益的守护者
正文:
主持人:庞法官您好!
庞法官: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民法典中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我们常听到“人格尊严”这几个词,那到底什么是人格权呢?
庞法官: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主持人:是不是只有自然人才有人格权?
庞法官:不是的,民事主体除了自然人还有法人、非法人组织。比如,公司企业的名称、商誉等等,都属于人格权范畴。
主持人:人格权可以像其他权利那样,转让或者放弃吗?
庞法官:不可以。人格权是专属权,民法典中规定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民事主体不得放弃或允许他人剥夺自己的人格权。另外,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标识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主持人:如果人格权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呢?
庞法官: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主持人:这些救济方式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庞法官: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人格关系到人格存续、生存利益和伦理道德,不带有直接的财产利益,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同一侵权行为涉及到直接的财产利益,与该财产利益相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仍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主持人:如果当事人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因为对方违约,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并造成精神损害,那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吗?
庞法官:可以的,在因违约行为引发人格权受损的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不仅可以要求侵害方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侵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好的,感谢庞法官为我们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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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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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庞法官信箱」学习民法典|什么是人格权?
希望这次的分享能让大家对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为大家解决法律疑问提供有价值的帮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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