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应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特别规定
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同时,行政机关有权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图片说明:
此图片展示的是中国国旗,象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威和尊严。在行政许可法的标题下方,配有一张中国国旗的图片,以强调法律的正式性和权威性。国旗的红色象征着革命,星星则代表着中国人民的团结和统一。这张图片与法律的标题和内容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的视觉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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